公告日期:2012-07-2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
序与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湖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在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范围
内,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四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
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
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六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七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八条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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