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18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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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2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将于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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