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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10-18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邮政编码:430019
电话:(86 27 8260 2771) 传真:(86 27 8263 9303)
电子邮箱:ange_2009@sina.com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2 年 9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将于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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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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