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3-06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
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
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必
要,是否公平,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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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 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成本条第(一)项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 2 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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