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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3-03-06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3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
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
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指使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触及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任何事件或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任职地位或工作条件,或者作为
顾问、专业机构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
6、上述所规定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因亲
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
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为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在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在公司内刊、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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