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
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提前 10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和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 会议记录和决议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主持人姓名;
(二) 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
姓名;
(三) 监事发言要点;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公司监事会解释并负责修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