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7 18:54:47 股吧网页版
ST金鸿: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担保申请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身资产为自身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或者是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即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含公司为个人按揭提供的担保;所称担保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是指公司因融资或经营活动需要信用增级而向第三方提出的担保申请。

第三条 公司所有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下属公司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任何形式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被担保单位资格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被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 有合理的资金需要和按时归还贷款的能力;

(二) 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且不得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第三章 担保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资信状况资料。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单位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需填列担保银行、金额、期限、原因、用途及方式等,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三) 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

(四) 反担保的方式和《质押合同书》或《抵押合同书》等相关资料;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转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审议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包括: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或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申请人为境外公司或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机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应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得授权给董事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下列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