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4-07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起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 27 号
负责人:王滨
被告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清水河南路金鸿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被告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清水河南路金鸿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本金 420,729,508.35元,违约金524,049
元,以及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39,224,505.93 元,此后
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合法所有的应张天然气输气管道收费权,在被告一的
第一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2017 年,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投资公司签订了三份信托贷款
合同,约定借款共 524049000 元,同时与天然气输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应
张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因华北投资公司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未按约定期限偿还
贷款本金。后中江国际将该笔债权转让,长城资管成为该笔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就华北投资公司拖欠本金利息至今,长城资管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 420729508.35 元,及相应违约金及利息(含罚、复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我司收到案件材料,并提起了管辖异议申请,近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管辖异议
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我司已提起管辖异议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开庭,暂时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暂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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