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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8:55:07 股吧网页版
ST金鸿: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制度履行,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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