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冀 0582 民初 1103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4)京民终 1212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京 74 民初 60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 74 民初 59 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向河北省
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4-016)。
案件二:
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为 2024-026),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为 2024-057),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
1、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因公司与小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自 2021 年度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对金通公司的经营管理、查阅账簿等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6)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受理法院为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2、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该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被法院受理,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8 月 14 日、11
月 15 日三次开庭审理,并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沙河中
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
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沙河中
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 2016 年
2 月(001-073)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4 月(001-046)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4 月
(047-083)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8 月(001-029)记账凭证 1 本、2016 年 8 月(030-070)
记账凭证 1 本、2017 年 6 月(001-035)记账凭证 1 本、2017 年 9 月(001-035)记账凭
证 1 本、2017 年 9 月(036-072)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2 月(001-045)记账凭证 1 本、
2018 年 5 月(001-030)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5 月(031-067)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8 月(001-052)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9 月(001-038)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10 月
(001-034)记账凭证 1 本、2018 年 11 月(001-040)记账凭证 1 本,以上共计 15 本记账
凭证供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述材料由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在被告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营业时间的办公区域内进行查阅,包括在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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