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国恒公司系被告恒天海龙公司的子公司博来特公司二股东,根据《公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国恒公司系被告恒天海龙公司的子公司博来特公司二股东,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恒天海龙公司有权支配其子公司博来特公司的资金,且已依法定程序经股东会议批准用于公司合法经营,故不存在侵害原告权益。原告本次诉讼,系因被告公司迟迟不能重组,故失望至极,萌生退意,决定分手!本院认为,被告公司虽然目前是条虫子,但假以时日,还是有可能成为腾飞的巨龙的,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督请被告不要磨磨唧唧了,速速配置优良资产重组!山东大乒法院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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