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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3 18:42:47 股吧网页版
中山公用:关于中山公用202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4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周大福金融中心 42 层、65 层

电话:(8620)85608818

2025 年 01 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胡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 2024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与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1 月3日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15:00 在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
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敬谊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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