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管因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担保信息被出具警示函
1、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管因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担保信息被出具警示函。
2、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金额9779.57万元,超过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10%。
3、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多项法规。
4、董事长张英伟、董事会秘书侯旭志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5、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6、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惩罚呢?股民的损失怎么办?
2、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金额9779.57万元,超过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的10%。
3、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多项法规。
4、董事长张英伟、董事会秘书侯旭志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5、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6、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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