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恒逸石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恒逸转债”,债券代码:127022)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2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2,00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7,377,358.49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0)第 0100108号报告。
“恒逸转债”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恒逸转债”的
存续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
延)。
二、“恒逸转债”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恒逸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向下修正“恒逸转债”转股价格为 9.20 元/股,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生效。
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低于当期“恒逸转债”转股价格(9.20 元/股)的 70%。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恒逸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0%(“恒逸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的票面利率),t=100 天(即 202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1 月 24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5%×100/365=0.41 元/张。
由上可得“恒逸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1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恒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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