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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20:55:09 股吧网页版
锦龙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预挂牌转让中山证券股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
就中山证券股权交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预挂牌。2024 年 6 月 6 日,上海联
合产权交易所发布了《中山证券 67.78%股权转让项目》公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尚未确定交易对方,也未签署交易意向性文件,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该次交易涉及的中山证券所从事的业务与本次交易的东莞证券属于相同业务范围。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已单独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故不再计算两次交易累计数额及财务数据占比。

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说明》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 张云际 曹雪婷

财务顾问协办人:

颜怀宇 金子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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