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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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象新区盘歌路 4 号碧园中心 A 座 19、20 层(5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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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38 号
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闭其良、贝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黑芝麻集团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以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7,以下简称《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定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14 时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凤翔路 20 号黑芝麻
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1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14 时 30 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
西南宁市凤翔路 20 号黑芝麻大厦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南方黑芝麻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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