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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9:00:56 股吧网页版
鲁泰A: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440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50 层
电话:0532-83899607 邮编:266071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440 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情形,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50 层
电话:0532-83899607 邮编:266071 www.deheheng.com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售相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不对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判断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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