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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元证券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国元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理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和信息,统一按规定办理上述个人信息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股票的披露情况。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所报告。

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 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
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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