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9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9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发行人” 或“”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 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新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1 中交债”、“23 中交 01”、“23
中交 02”、“23 中交 04”和“23 中交 06”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
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21 中交债”、“23 中交 01”、
“23 中交 02”、“23 中交 04”和“23 中交 06”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2024 年 7 月 5 日,中交地产董事会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昆明市盘龙
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云南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碧宇”)
被告:昆明中交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东盛”)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昆明东盛是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持有 50%股权,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碧桂园”)持有 49%股权,昆明众鑫建设项目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股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2022 年 9 月,昆明东盛
与云南碧桂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云南碧桂园向昆明东盛提供借款本金26,337.50 万元。2024 年 5 月,云南碧桂园与云南碧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云南碧桂园将债权本金 25,454 万元及相关利息转让给云南碧宇,云南碧宇认为昆明东盛未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二、判决或裁决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本案进展:取得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院(2024)云 0103 民初 7562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昆明东盛向原告云南碧宇归还借款本金 25,454 万元及相关违约金;昆明东盛向云南碧宇支付本案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盖章页)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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