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Add: 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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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隋国林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3:30 在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
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恩沅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350,538,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0%。其中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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