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高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2.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5.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7.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任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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