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303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张超律师、王文杰律师均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本次会议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已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宇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65,308,442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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