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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14:08 股吧网页版
中百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4]第 0562 号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 319 会议室召
开 。 此 外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与均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316,721,61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5342%。其中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8,974,3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1112%。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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