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风险处置预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客观,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7,560 万元的借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本次交易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王竞达) (张 鲲) (李馨子)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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