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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9:16:17 股吧网页版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2024 年8 月26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2024 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
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
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股东、董监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大股东、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本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
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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