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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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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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
司决定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
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 号北京数字文化产业园 C 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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