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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9:35:06 股吧网页版
创维数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9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H(法)字第 12178 号
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 A 座 13 楼新
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中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3、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时间、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9,293,0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 8,620,493 股,下同)的59.5038%,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45,205,7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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