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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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86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1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14:00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田生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52名,代表股份233,412,766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5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5,263,035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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