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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1 15:31:25 股吧网页版
航锦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 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

经查,你公司算力设备及芯片销售业务存在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同时,你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子公司长期缺乏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蔡卫东、总经理丁贵宝、财务总监慕继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蔡卫东、丁贵宝、慕继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全面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辽宁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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