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4-063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 568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李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613 人,代表股份 467,020,65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9.70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60,194,463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8.9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1 人,代表股份 6,826,190 股,占公司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26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611人,代表股份6,826,19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72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385,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反对 3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弃权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17%;反对 39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99%;弃权 2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8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6,393,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7%;反对 3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2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199,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33%;反对 39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65%;弃权 2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陆欢欢律师和韩亚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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