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220000123962584G。
公司的设立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3]47号文批准。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9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2]97号核准,于200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吉电股份
英文全称:JILIN ELECTRIC POWER CO.,LTD.
英文简称:JE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邮政编码:130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27,270,626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工作,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完善党组织活动阵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施均衡增长战略,聚焦“新能源+”和绿色氢基能源双赛道,建设世界一流清洁能源上市公司,为公
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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