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程序】公司选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条件】公司选聘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五)近三年具有从事过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经历;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及程序
第五条 【选聘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财务部门为选聘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具体工作,拟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拟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按照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六)公司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
(七)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的规
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选聘方式】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示结果】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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