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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3:19:43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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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 0108 号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

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尤振审字[2024]第0108号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博创”)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4]第 0307 号带
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要求,我们就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在本年度的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 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的具体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八)、附注十一(二)、2、附注十三(七)、2 所述,中嘉博创与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信息”)原股东因业绩补偿或调整的方案多次协商未果后,原股东提起仲裁,进而导致中嘉博创对嘉华信息失去控制。嘉华信息失控后,中嘉博创针对嘉华信息原股东的仲裁请求,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相关案件尚在审理中。

中嘉博创 2021 年对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 12.36 亿元;该笔投资款还原并计提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2.44 亿元,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2022 年嘉华信息仍处于失控状态,由于该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存在影响,且后续的仲裁裁决结果、裁决执行情况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需要对中嘉博创上述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调整。

二、 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

(一)(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事项

2023 年 9 月 28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仲裁案件出具了(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564 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刘英魁等方与中嘉博创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务和解协议》解除;(2)中嘉博创向刘英魁返还嘉华信息 55%的股权、向嘉语春华返还嘉华信息 35%的股权、向嘉惠秋实返还嘉华信息10%的股权”;(3)中嘉博创向刘英魁支付违约金 25,850,000 元、向嘉语春华支付违约金 16,450,000 元、向嘉惠秋实支付违约金 4,700,000 元;(4)中嘉博创向刘英魁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 13,840,979.38 元、向嘉语春华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51,958,501.09 元、向嘉惠秋实支付已缴纳税款的损失 14,200,519.53 元等”。

基于 2564 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嘉华信息失控事项已完结。中嘉博创依据上述裁决进行了会计处理。

(二)申请撤销仲裁的影响

中嘉博创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目前尚未判决。

根据《仲裁法》规定,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外,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2023 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2023 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246 个案件中,1 件被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撤销率为 0.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2021)年显示:
北京四中院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共收案 2192 件,其中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案件 1483 件,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共 4 件,撤销率为 0.3%。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和形式性审查,不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综合判断撤销仲裁裁决的概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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