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05-21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1日上午9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
开了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261,
176,880股,占公司总股本413,876,880股的63.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饶卫平女士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聘请王飞先生为公司本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简历见200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同意股份数为261,176,880股,占参会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由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程源伟律
师见证。(法律意见书附后)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丰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程源伟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2002年5月2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
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长丰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2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61,176,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100%通过,决定聘请王飞先生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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