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材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欢瑞世纪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欢瑞世纪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7,132,196.33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58,055,994.14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987,762,631.27 元,其中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664,745,884.33 元。
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不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2023 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佩华、张巍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