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8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 邮编: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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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
楼君康人寿大厦 30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62,800,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68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59,606,8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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