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4-3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相关债务展期五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股东欢瑞联合(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欢瑞联合”)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欢瑞联合的股权质押相关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同意将债务履行期限再次延期五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债务展期基本情况
本公司曾于2021年7月19日披露过《关于股东诉讼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该公告所载诉讼事项涉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欢瑞联合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的股权质押回购逾期违约纠纷。(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无力解决上述债务问题,已于2020年6月18日以受让方承债方式将欢瑞联合相应合伙份额转让给赵枳程先生(公司现实际控制人)。(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合伙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内容)
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与被执行人欢瑞联合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枳程等提供执行担保,方正证券同意将涉案债务履行延期三年等内容。(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股东诉讼事项和解暨进展公告》内容)
202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欢瑞联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原申请执行人方正证券与被执行人欢瑞联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23年3月17日执行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变更浙商银行为本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已作为权利承受人取得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2021年9月29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债权。《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同意将债务履行期限再次延期五年。
二、本次债务展期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本次债务展期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及推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水平的提升、经营管理持续发展。
2、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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