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0-07-29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应贵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程源伟律师为经办律师,就贵公司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贵公司的章程和贵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三十日前在《中国证券报》上所作的公告,该公告就会议的日期、地点、审议的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作了详尽的披露;验证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表共计6名,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86,797,920股,均于为召开本次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的股份。本所经办律师还于2000年7月28日上午现场全程参加了贵公司召开的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同意李铁生先生、吴向东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董事职务,选举覃辉先生、饶卫平女士为公司董事。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对贵公司召开的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程源伟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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