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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9:21:12 股吧网页版
亚钾国际: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51 楼
公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1,020,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33%。

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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