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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11:10 股吧网页版
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4-062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734.1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期,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公司)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 0109 民初 2165 号。

现将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冷德春

被告五:刘桂芳

被告六:冷志能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案号:(2024)桂 0109 民初 2165 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5,836,929 元及违约
金 253,735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51,165.96 元(以货款
本金 15,836,92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
之四点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22 日为 951,165.96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在 3,955,200 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 2024 年
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对被告三的 3,955,200 元债权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合计 17,341,829.96 元。

5.事实与理由:

2023 年,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顶俏公司)、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豪公司)达成合作,前后共签订了 9 份《赊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顶俏公司供应白砂糖共 2,200 吨、甘蔗糖蜜共 1,198.94 吨,合同总价值人民币18,443,189 元,味豪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顶俏公司履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
上述 9 份《赊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顶俏公司进行了供货,但是顶俏公司未能按照上述 9 份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顶俏公司针对上述 9 份《赊销合同》项下
的欠付款项进行结算,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 15,836,928 元,
违约金为 253,735 元。2024 年 1 月 2 日,顶俏公司、味豪公司与原告签订
了一份《赊销框架协议》,协议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人民币 15,836,929 元,顶俏公司同意按照此前与原告签订的上述 9 份《赊销合同》约定支付该货款本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欠付原告 15,836,929 元债务及基于该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顶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质押协议书》,自愿将其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 2024 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 15,836,929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违约金 253,735 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差旅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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