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1 号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一......2
二、《问询函》问题二......12
三、《问询函》问题三......25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和梁璐律师为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3)第 5045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广西
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4]1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中要求律师答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一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 亿元,募集资金
拟用于云鸥物流食糖仓储智能配送中心二期扩容项目(以下简称“配送中心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公司目前自有白糖期货交割仓库容为 6.5 万吨,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 5.5 万吨期货白糖存储能力。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物流仓储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7.88%、9.53%、6.01%和 3.58%,自有仓仓储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82.45%、88.71%、51.68%和 21.78%,最近一年一期大幅下滑。配送中心二期项目经营期的预计综合毛利率为 30.90%。报告期内,发行人同时运营自有仓和外租仓。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建筑工程支出,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可对外提供物流运输及仓储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系公司仓储及物流运输业务的客户。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配送中心一期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年运输总量、仓库年吞吐量、服务对象、仓储配送物品种类、服务辐射范围等,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体现,是否属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情况,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的仓储及物流服务自用及对外提供服务占比,结合市场需求、配送中心一期项目目前各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公司现有的仓储和物流运输能力、自有仓仓储产能利用率下降的现状、行业周期性特征、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协议及公司自产产品入库安排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新增产能是否能有效消化;(3)结合最近一年一期物流仓储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情况,相关收益是否涉及内部收益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大幅高于现有业务毛利率的合理性与谨慎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4)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最新进展,结合发行人自有仓及外租仓的仓储分布及面积情况等,说明本次新建物流中心是否全部用于自用,未来是否用于出租或出售;(5)量化分析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6)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仓储及物流运输服务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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