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4-07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收到紫光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现已更名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紫光集团于 2021年 7月 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 破申 307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京 01 破 128
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指定紫光集
团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 年 7 月 13 日,
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 破 128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根据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提存的公司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由管理人按照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完毕必要的税费后归还紫光集团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补充其流动资金。
2、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
托·中保投 1号信托”)签署《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民币 24.363 元(即 2024
年 12月 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元/股的 90%)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23 日,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
团专用账户中公司股票 363,426 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公司355,776,36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1、前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月 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2、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
保投 1 号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
民币 24.363元(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 元/股的 90%)转让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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