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8 月 30 日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骏式、彭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8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湖北省武穴市大金镇梅武路100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4 人,代表股份 103,812,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7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87,592,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63人,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
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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