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62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基于上述保证和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如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共计 10 天。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 月 25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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