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7 19:48:16 股吧网页版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第三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确认及核销管理办法

第三版

(经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报告和资产核销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存货、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商誉的减值确认及核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与核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

第五条 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第六条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在进行信用损失估计过程中,公司应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
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公司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 30 日,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一)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公司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企业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公司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
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3.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 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判断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包括以下各项:
1.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