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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8:47:08 股吧网页版
银泰黄金: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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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3 日
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 5 项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7月 1 日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 7 月18 日14点 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
院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91,176,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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