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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3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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