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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遵照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监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除外),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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