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13 22:43:04 股吧网页版
山子高科: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4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山子高科”,曾用名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银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银亿房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0 号),核准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922,611,13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 4 亿元;2017 年 10 月,公司向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922,611,132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资产,向熊基凯、宁波维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久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乾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非
公开发行 22,599,765 股、9,683,098 股、8,063,380 股、6,602,112 股人民币普通股
进行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
100%股权。东方亿圣已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转
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H3B9U),上市公
司持有东方亿圣 100%的股权。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前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058,430,395 股增至 4,027,989,882 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向熊基凯非公开发行的 22,599,765 股股份。
该等股份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市,锁定期为 36 个月,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
限售期届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前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058,430,395股增至4,027,989,882股。
2022 年 2 月 24 日,为实施《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上市公司以现
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6.4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 2,610,137,444 股股票。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4,027,989,882 股增
加至 6,638,127,326 股。之后,再以 6,638,127,326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5.06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可转增约 3,359,343,562 股股票。转增后,上市公司总股本最终增加至 9,997,470,888 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熊基凯,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22,599,7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熊基凯作为前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本承诺人特此承诺,自本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取得的银亿股份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承诺人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承诺人所持有的银亿股份的前述股份。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若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承诺人在本次重组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该等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要求进行锁定。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承诺人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