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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5 15:31:11 股吧网页版
山子高科: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6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5-
001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甘肃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现 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子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未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执行不到位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骥、董事会秘书喻凯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切实提升规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上述违规事项说明和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甘肃监管局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落实监管措施,持续提高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能力,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针对《决定书》中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相关问题, 公司认真进行自查并整改,具体如下:

目前公司仍有部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更新,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及时发布。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2、针对《决定书》里面提到的内幕知情人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公司第
一时间做了自查和整改,具体如下:

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公司
后续将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方面的法律法规教
育,提升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登记管理水平;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范
化,严格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杜绝
内幕信息登记违规情形出现。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持续加
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
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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