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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9:37:15 股吧网页版
炬申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其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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